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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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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成都鼎信知識產權 添加時間:2011-12-6 字體: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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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EPC2000》正式生效 2007年12月13日,《歐洲專利公約2000年修訂案》(簡稱《EPC2000》)在經所有34個成員國批準后如期生效。此次修訂雖在專利實體法上沒有大的變動,但在歐洲專利授權程序方面有很多細微變化,簡化了申請程序并強化了申請人的權利,如可使用任何一種語言提交專利申請,但必須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兩個月內提交以英、法、德任一語言撰寫的專利申請譯文;簡化申請日的獲取要求,如申請文件中可暫不包含權利要求書,但必須在 EPO指定期限內補交;新增限制程序,允許專利權人自愿對其專利保護范圍予以限制,以靈活應對侵權訴訟或其他法律紛爭等。 由于EPC是歐洲專利組織及其執行機構EPO的法律基礎,2007年4月3日,EPO局長已決定根據《EPC2000》修訂《EPO審查指南》,修訂后的指南從《EPC2000》生效日起開始適用。EPC的修訂一方面反映了發明人、研究人員和企業更方便地使用專利制度的需求,另一方面標志著歐洲專利制度朝著更加靈活和更加友好的組織結構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倫敦協議》將正式生效 2008年1月29日,法國向歐洲專利組織交存《倫敦協議》批準書,藉此,擱置已久的《倫敦協議》將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共有12個EPC締約國批準該協議。 歐洲專利組織于2000年通過《倫敦協議》,旨在簡化目前歐洲專利申請須在成員國間提交翻譯文本的規定。該協議建議,歐洲專利申請指定國的官方語言中有EPO官方語言(英文、法文和德文)之一時,申請人無需再向該指定國提交其官方語言的申請譯文;其他國家則必須選擇EPO的官方語言之一為“規定語言”,同時可要求申請人將權利要求書翻譯成該國語言。該協議的實施將使專利文本翻譯費用降低45%,平均每件申請可減少3,000歐元,從而為歐洲的專利申請人節省大量資金。業內人士稱,《倫敦協議》的實施將推動歐洲經濟的快速發展,使歐洲專利制度更具吸引力,尤其是讓中小企業從中受益。 (三)信息化建設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1、信息化建設 2006年.EPO主要檢索數據庫的專利文獻庫藏逾6,420萬件,其中120萬件得到修正,以確保數據庫質量;數字復本專利和非專利文獻量增加980萬件,至7,110萬件;文獻著錄主控數據庫新增420萬件條目;繼2005年增加130萬件中國專利文獻(包括一個中國中醫藥數據庫)后,2006年新增韓國文獻著錄數據,收錄韓國自2001年起的所有專利申請英文名稱和摘要。 2006年,EPO的esp@cenet檢索系統新增自動翻譯功能,用戶可任意截取專利文獻內容,進行英語和西班牙、法語及德語間的自動互譯。同年6月,EPO在其網站增設日語界面,方便日本用戶的使用。 2、“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2006年12月,USPTO與EPO試行專利申請優先權文件的免費電子交換服務,以加速審查,提升審查質量。該項目于2007年1月正式施行。隨后,兩局又于2007年中期就簡化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程序達成共識,兩局將自動相互獲取優先權文件副本,申請人無需再為此單獨提出申請。 2007年7月1日,EPO與KIPO正式實施優先權文件免費電子交換項目,項目針對在KIPO和EPO提交首次申請的優先權文件。于2007年7月1日當天或之后以對方局作為首次受理局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歐洲專利申請、韓國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申請可獲得此項服務,申請人無需再辦理任何手續。在現階段,EPO僅將該交換項目限于在EPO提交首次申請的優先權文件,但計劃逐步將交換范圍擴大至在《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專利局提交首次申請的優先權文件。 (四)歐洲專利網 歐洲專利網(European Patent Network,縮寫EPN,亦或歐洲專利網路)是EPO和各成員國局戰略合作的產物,旨在改進歐洲專利審批程序的整體效率。 EPN主要由利用試行項目、新合作政策、客戶服務計劃及質量計劃四方面組成。其中利用試行項目已于2007年1月啟動,根據項目規定,若申請人向歐洲專利組織成員國提交專利申請后,又在優先權期限內就相同主題向EPO提交專利申請,EPO審查員可合理使用該成員國專利局的檢索及審查結果。該項目可避免重復工作,提高EPO專利審批效率,并可借助EPO審查員對各成員國專利局的反饋意見來推動歐洲專利制度的不斷完善。目前,奧地利、丹麥、德國和英國4個成員國專利局參與該試行項目,根據試行項目運行結果,歐洲專利組織行政委員會將于2008年6月決定是否全面實施該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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