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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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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成都鼎信知識產權 添加時間:2011-12-6 字體: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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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制度歷史: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之一,1787年9月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1條第8款第8項即明確規定:“為發展科學和實用技術,國會有權保障作者和發明人在有限的時間內對其作品和發明享有獨占權”,這也是《美國專利法》的立法依據。 第一部《美國專利法》于1790年4月10日由美國總統簽署。現行法于1952年制定,之后于1984年和1994年做過兩次重大修訂。1999年11月29日,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美國發明人保護法》,其中多項重要條款直接列入現行法,包括將不公開審查制度改為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等。 2005年6月,美國國會開始討論再次修改《美國專利法》。2007年9月7日,眾議院以225票贊成、175票反對通過了《美國專利改革法案》。該法案對現行法進行了三處重大修正:其一,修改專利持有人的定義,以“先申請制”取代“先發明制”;其二,在USPTO設置再審程序,允許第三方在專利授權后借助該程序向USPTO提出專利無效請求,無需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三,修改損害賠償金的計算依據,由以往按含有侵權技術的商品數量計算賠償金額改為以實際專利技術價值來判斷。該法案現已提交參議院討論。 美國專利局于1802年成立,當時為國務院直屬部門,承擔專利相關事務。19世紀初,商標事務亦納入專利局的轄權范圍。1975年,經國會批準,美國專利局更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2000年11月,根據《美國發明人保護法》,USPTO被確立為商務部下屬的績效單位,以更加商業化的方式運作,在人事、采辦、預算以及其他行政職能上享有實質性的自治管理權。其主要辦公設施現位于弗吉尼亞州亞歷山大城的卡萊爾地區。 美國專利局審查流程: 現行《美國專利法》將專利分為三種,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植物專利,保護期均為自申請日起20年。 《美國專利法》第111節(35U.S.C§111)對專利申請作了明確規定:專利申請應由發明人或其授權之人提交書面申請文件;應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各項相關費用。故美國專利申請構成的四大要素是:一、說明書(即對發明創造的說明和至少一項權利要求);二、附圖(如果需要);三、誓詞或聲明(通常由發明人簽署);四、費用(法定應繳的各項費用)。其中,前兩個要素是能否獲得申請日的基本條件。 USPTO專利申請審批流程: 由發明人或其授權之人提交申請 → USPTO受理部門接收,確定收到日并給出申請號 → 由申請部門進行形式審查并確定申請日,完成文件處理和數據采集,同時由權利轉讓部門處理涉及權利轉讓事務 → 分類 → 按分類號將申請分配到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審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審查和檢索2)實質審查3)申請人答復4)再次審查5)作出最終決定等內容 → 對決定不服的可向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會提出上訴。 《美國專利法》在1999年修訂之前規定,專利申請在授權之前不予以公布,由USPTO負責保密。為與《關貿總協定》保持一致,1999修訂后的《美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應當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后立即公布,申請人也可以要求提前公布。 最新動態: 近年來,專利申請量不斷攀升,復雜性亦日趨加大,導致USPTO的待審積壓量一直居高不下,2007年更是達到近76萬件,創歷史新高。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確保審查質量,USPTO采取了多項舉措。 1、推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項目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是指,當首次申請局(OFF)就某件申請的權利要求作出可獲準/可授權決定時,申請人可就相應申請向二次申請局(OSF)提出加速審查請求,OSF則可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通過這種方式,申請人可以更便捷地獲得海外專利授權,各局之間亦可實現檢索和審查結果的相互利用,減輕自身的工作負擔。 鑒此,USPTO決定與EPO以及日本、韓國、英國和加拿大等局合作,大力推行該項目。其中,與日本的PPH項目已于2008年1月正式實施,與英國和加拿大的PPH項目也已進入試行階段。 2、加強PCT申請檢索和審查方面的國際合作 為提高專利審查效率和質量,集中更多精力處理已大量積壓的國內申請,USPTO于2005年開始與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合作,由澳方為其提供PCT申請的檢索和審查服務。2007年,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共為USPTO處理了近1,200件不同技術領域的PCT申請。 此外,USPTO和瑞典專利注冊局(PRV) 于2007年9月啟動了一個類似的試點項目,以檢驗由PRV向USPTO提供PCT申請檢索及審查服務的可行性。依照該項目的有關規定,PRV將為USPTO受理的50件PCT申請提供檢索和審查服務;USPTO將對結果進行評估,以確定PRV的工作質量是否達到其要求。 3、實行快速審查程序 2006年8月,USPTO開始實行快速審查程序。依照該程序,任何技術領域的發明創造都可在12個月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是否授權的決定,同以往相比審查周期可縮短25%-75%。但該程序對申請文件的要求較高。每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總數不能超過20項,其中獨立權利要求不能多于3項,且不得包含任何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申請人須自行完成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提供所有同其發明創造最為近似的現有技術及相關信息;解釋該發明創造同現有技術的不同之處、實用價值以及書面說明書和權利要求的內容是否一致等。此外,申請人對各類通知書的答復期限也有所縮短。 2007年3月13日,按該程序審查并授權的首件專利問世。有幸獲此殊榮的是一件打印機墨尺(ink gauge)專利,由美國Brother Inc公司于2006年9月向USPTO提交。依照正常程序,墨盒技術領域專利申請的平均審查周期為25.4個月,而該專利從審查到授權只歷時6個月,為申請人節省了18個月時間。 4、啟動“專利審查公眾評審試點項目” 2007年6月15日,USPTO開始實施“專利審查公眾評審試點項目”(Peer Review Pilot),為期一年。該項目涉及250件已公布的計算機領域的專利申請,均由申請人自愿參與,并同意USPTO就其專利申請向公眾征求意見(美國現行法律規定,非經申請人同意,公眾無權就其專利申請提交意見書)。計算機領域的專業人士可以審閱已公布的250件專利申請,并在審查員進行實審之前,就申請的權利要求內容提交相關的技術參考文件,以便于審查員在較短時間內掌握更多的相關技術信息,從而縮短專利申請的審查周期。 此外,為進一步加快審查進程,提高審查質量,USPTO還支持申請人提交檢索與支持文件,并建議國會通過一項立法,允許第三方在專利申請審查期間提交適當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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