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說明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截止 2010 年 9 月 1 日,馬德里聯盟共有 85 個成員國(或稱締約方),他們是:
國家 |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
國家 |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
阿爾巴尼亞 |
1995.10.4 |
2003.7.30 |
利比里亞 |
1995.12.25 |
2009.12.11 |
阿爾及利亞 |
1972.7.5 |
|
列支敦士登 |
1933.7.14 |
1998.3.17 |
安提瓜和巴布達 |
|
2000.3.17 |
立陶宛 |
|
1997.11.15 |
亞美尼亞 |
1991.12.25 |
2000.10.19 |
盧森堡 |
1924.9.1 |
1998.4.1 |
澳大利亞 |
|
2001.7.11 |
摩納哥 |
1956.4.29 |
1996.9.27 |
奧地利 |
1909.1.1 |
1999.4.13 |
蒙古 |
1985.4.21 |
2001.6.16 |
阿塞拜疆 |
1995.12.25 |
2007.4.15 |
摩洛哥 |
1917.7.30 |
1999.10.8 |
巴林 |
|
2005.12.5 |
馬達加斯加 |
|
2008.4.28 |
白俄羅斯 |
1991.12.25 |
2002.1.18 |
莫桑比克 |
1998.10.7 |
1998.10.7 |
比利時 |
1892.7.15 |
1998.4.1 |
荷蘭 |
1893.3.1 |
1998.4.1 |
不丹 |
2000.8.4 |
2000.8.4 |
挪威 |
|
1996.3.29 |
波斯尼亞 - 黑塞哥維那 |
1992.3.1 |
2009.1.27 |
波蘭 |
1991.3.18 |
1997.3.4 |
博茨瓦納 |
|
2006.12.5 |
黑山 |
2006.6.3 |
2006.6.3 |
保加利亞 |
1985.8.1 |
2001.10.2 |
葡萄牙 |
1893.10.31 |
1997.3.20 |
中國 |
1989.10.4 |
1995.12.1 |
韓國 |
|
2003.4.10 |
克羅地亞 |
1991.10.8 |
2004.1.23 |
摩爾多瓦 |
1991.12.25 |
1997.12.1 |
古巴 |
1989.12.6 |
1995.12.26 |
羅馬尼亞 |
1920.10.6 |
1998.7.28 |
塞浦路斯 |
2003.11.4 |
2003.11.4 |
俄羅斯 |
1976.7.1 |
1997.6.10 |
捷克 |
1993.1.1 |
1996.9.25 |
圣馬力諾 |
1960.9.25 |
2007.9.12 |
朝鮮 |
1980.6.10 |
1996.10.3 |
塞爾維亞 |
1992.4.27 |
1998.2.17 |
丹麥 |
|
1996.2.13 |
塞拉利昂 |
1997.6.17 |
1999.12.28 |
埃及 |
1952.7.1 |
2009.9.3 |
新加坡 |
|
2000.10.31 |
愛沙尼亞 |
|
1998.11.18 |
斯洛伐克 |
1993.1.1 |
1997.9.13 |
芬蘭 |
|
1996.4.1 |
斯洛文尼亞 |
1991.6.25 |
1998.3.12 |
法國 |
1892.7.15 |
1997.11.7 |
西班牙 |
1892.7.15 |
1995.12.1 |
格魯吉亞 |
|
1998.8.20 |
蘇丹 |
1984.5.16 |
2010.2.16 |
德國 |
1922.12.1 |
1996.3.20 |
斯威士蘭 |
1998.12.14 |
1998.12.14 |
希臘 |
|
2000.8.10 |
瑞典 |
|
1995.12.1 |
加納 |
|
2008.9.16 |
敘利亞 |
2004.8.5 |
2004.8.5 |
匈牙利 |
1909.1.1 |
1997.10.3 |
瑞士 |
1892.7.15 |
1997.5.1 |
冰島 |
|
1997.4.15 |
塔吉克斯坦 |
1991.12.25 |
2011. 6.30 |
伊朗 |
2003.12.25 |
2003.12.25 |
馬其頓 |
1991.9.8 |
2002.8.30 |
愛爾蘭 |
|
2001.10.19 |
土耳其 |
|
1999.1.1 |
意大利 |
1894.10.15 |
2000.4.17 |
土庫曼斯坦 |
|
1999.9.28 |
日本 |
|
2000.3.14 |
烏克蘭 |
1991.12.25 |
2000.12.29 |
哈薩克斯坦 |
1991.12.25 |
2010 .12.8 |
英國 |
|
1995.12.1 |
肯尼亞 |
1998.6.26 |
1998.6.26 |
美國 |
|
2003.11.2 |
吉爾吉斯斯坦 |
1991.12.25 |
2004.6.17 |
烏茲別克斯坦 |
|
2006.12.27 |
拉脫維亞 |
1995.1.1 |
2000.1.5 |
越南 |
1949.3.8 |
2006.7.11 |
萊索托 |
1999.2.12 |
1999.2.12 |
贊比亞 |
|
2001.11.15 |
納米比亞 |
2004.6.30 |
2004.6.30 |
阿曼 |
|
2007.10.16 |
歐盟 |
|
2004.10.1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
2008.12.8 |
以色列 |
|
201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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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荷盧 ” 為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聯盟的簡稱,實際是三個 “ 馬德里聯盟 ” 成員國,但申請人指定這三個國家保護時,仍按一個國家對待,并按一個國家繳納有關規費。
截至 2011 年 6月,純 “ 協定 ” 締約方為 1個,分別是:阿爾及利亞。
截至 2011 年 6月,純 “ 議定書 ” 締約方為 29 個,分別是: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林、博茨瓦納、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格魯吉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威、阿曼、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美國、烏茲別克斯坦、贊比亞、加納、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
二、辦理途徑
通過商標局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來辦理。
三、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 “ 代理機構 ” 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 → 向商標局國際注冊處提交申請書件 → 根據《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注冊費用
四、申請書件的準備
1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填寫并加蓋公章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中文申請書;
(2)填寫并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外文國際注冊申請書;
(3)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4)如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后續業務,一并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
(5)申請人資格證明一份,如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
(6)商標圖樣兩張。如是彩色商標,還需附彩色商標圖樣兩張;
(7)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2 、國際商標注冊申請書填寫具體要求
(1)商標申請人的原屬國:
“ 商標申請人的原屬國 ” 指中國。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里協定 ” 成員國,這一項中可供申請人選擇的三種情況應依次選擇,即申請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種情況,若符合,應首選第一種,若不符合,再選第二種,第二種也不符合的,再選第三種。若三種都符合或符合兩種,則應選在前的一種。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里議定書 ” 成員國,這三種情況中,申請人只要任選符合的一種即可。
(2)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是法人的,應填寫全稱;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應填寫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稱的,應連同中文一起填寫,并加蓋申請人印章(法人應加蓋企業或公司印章)。
(3)申請人地址:
可按括號內要求填寫,如:中國北京市金臺路 2 號,郵政編碼: 100260 。
(4)代理人名稱:
申請人可按實際情況填寫;如是直接申請,這一欄無需填寫。
(5)代理人地址:
與申請人地址的填寫方法相同。
(6)商標國內申請和注冊:
這里指在我國的商標申請和注冊,而不是國際注冊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如申請人是就不同類別的同一商標提出國際注冊申請,申請人應將各類別的申請日期、申請號和/或注冊日期、注冊號按類別順序逐一填寫。
(7)優先權:
若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應注明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
(8)商標:
此處要求申請人粘貼商標圖樣,商標尺寸大小應按申請書的要求辦理。
(9)要求顏色保護:
如果申請人要求保護顏色,應說明哪些顏色、哪部分顏色要求得到保護。
(10)商標音譯:
此處僅將商標的標準漢語拼音填上即可。
(11)收文語言選擇:
此處在所選擇語言左側方框內打上 “×” 標記。
(12)商品和服務:
這里指商品和服務的填寫,應按《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務類別順序填寫。如:第一類,乙醇,工業用酒精;第五類,阿司匹林,嬰兒食品;第九類,音響,顯像管;在填寫時不得把第九類排在第五類前,或把第五類排在第一類前。
(13)指定保護的締約方:
申請人在想要保護的國家左側的方框內打上 “×” 標記,如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德國、法國、意大利三國,申請人只需在這三個國家左側的方框打 “×” 即可。
(14)本申請交費方式:
在所選擇交費方式左側方框內打 “×” 標記。
五、繳納規費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書件之后,登記申請日期,編定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或代理人發出《收費通知單》。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在收到《收費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有關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如數的款項后,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申請人或代理人逾期未繳納規費,該申請視為放棄,申請日不予保留?!?SPAN lang=EN-US>
六、《商標注冊證》的領取
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的國際注冊申請后,即在國際注冊簿上進行登記注冊,并給商標注冊申請人頒發《商標注冊證》,《商標注冊證》直接寄送給商標局國際注冊處,由商標局國際處轉寄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應該注意的是,申請人填寫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請人的地址有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
七、注冊后如何辦理各種變更事項
根據 “ 馬德里協定 ” 及 “ 馬德里議定書 ” ,商標國際注冊人可在注冊后辦理以下有關事項:
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務申請領土延伸至一個或多個國家,即后期指定。
2 、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國家轉讓。
3 、注銷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
4 、放棄在有關國家的保護。
5、刪減商品和服務。
6、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等。
辦理這些事項的手續與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基本相同,并應按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八、商標異議申請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要求延伸至我國予以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自其在《國際商標公告》出版次月 1 日起的 3 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其提出異議。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將異議申請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注冊處。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國際注冊商標被提出異議的,被異議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內進行答辯。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將異議申請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注冊處。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商標局根據雙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裁定。如果異議雙方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 15 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異議復審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
九、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 “ 馬德里聯盟 ” 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2 、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程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馬德里協定” 締約方,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注冊的商標。
3 、國際注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申請人地址應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標完全相同,包括顏色完全一致;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注冊的商品和服務范圍。如果國內申請或注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注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注冊申請書上。
4 、符合一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么申請人在提出國際注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國際注冊申請
凡不符合《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六條之 1 、 2 、 3 或其中一條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
6 、國際注冊的有效期滿后,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注冊。
7 、外文國際注冊申請書下載網址為: http://www.wipo.int/madrid/en/index.html
十、特別聲明
(一)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ǘ┮陨蟽热萦?SPAN lang=EN-US> 2008 年 8 月完成,如果以后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注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