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商標法》(共9章85條,附則30條)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為適應本產業業和貿易的發展、在
《條例》的基礎上修訂后,于昭和35年(196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
項 目
所需材料
流 程
申請及注冊
日本現行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日本是《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
可以接受的商標注冊種類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防御商標。
所需材料:
1、 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 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3、 商標圖樣
官方回執時間:1周內
注冊需要時間:8-15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
查 詢
(單類別報價)
1.商標圖樣(含義說明)
2.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查詢結果:2-5個工作日
答復審查意見/聽證
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不涉及費用。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復 審
1.授權委托書
2.理由及證據資料
異議、答辯
商標異議期限:2個月
提交使用證據
商品圖片,廣告宣傳材料,銷售合同,進出口報關文件等。
商標爭議
商標轉讓
2.商標注冊證書
3.轉讓協議
商標續展
3.注冊人身份證明
商標變更
2.變更信息
其他: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3年; 官方語言:日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