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說明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
(二)辦理步驟示意圖
準備申請書件→向商標局國際注冊處提交申請書件→根據《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注冊費用→領取商標國際注冊證
商標國際注冊辦理步驟示意圖
(三)申請書件的準備
1、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SPAN lang=EN-US>1)填寫并加蓋公章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中文申請書
(2)填寫并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外文申請書
?。?SPAN lang=EN-US>3)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國內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SPAN lang=EN-US>4)如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后續業務,一并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
(5)商標圖樣兩張。若是彩色商標,還需附彩色商標圖樣兩張
?。?SPAN lang=EN-US>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2、外文申請書的選擇
?。?SPAN lang=EN-US>1)僅指定純協定國用表格 MM1
?。?SPAN lang=EN-US>2)僅指定議定書國家用 MM2
(3)同時指定純協定國和議定書國用 MM3
?。?SPAN lang=EN-US>4)指定美國必須同時附上 MM18
3、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填寫具體要求
?。?SPAN lang=EN-US>1)商標申請人的原屬國:
"商標申請人的原屬國"指中國。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協定"成員國,這一項中可供申請人選擇的三種情況應依次選擇,即申請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種情況,若符合,應首選第一種,若不符合,再選第二種,第二種也不符合的,再選第三種。若三種都符合或符合二種,則應選在前的一種。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議定書"成員國,這三種情況中,申請人只要任選符合的一種即可。
?。?SPAN lang=EN-US>2)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是法人的,應填寫全稱;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應填上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稱的,應連同中文一起填上,并加蓋申請人印章(法人應加蓋企業或公司印章)。
?。?SPAN lang=EN-US>3)申請人地址:
可按括號內要求填寫,如:中國北京市金臺路2號,郵政編碼:100260。
?。?SPAN lang=EN-US>4)代理人名稱:
申請人可按實際情況填寫,如是直接申請,這一欄無需填寫。
?。?SPAN lang=EN-US>5)代理人地址:
與申請人地址的填寫方法相同。
?。?SPAN lang=EN-US>6)商標國內申請和注冊:
這里指在我國的商標申請和注冊,而不是國際注冊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如申請人是就不同類別的同一商標提出國際注冊申請,申請人應將各類別的申請日期、申請號或/和注冊日期,注冊號按類別順序逐一填寫。
(7)優先權:
若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應注明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
?。?SPAN lang=EN-US>8)商標:
此處要求申請人貼上商標圖樣,商標尺寸大小應按申請書的要求辦理。
?。?SPAN lang=EN-US>9)要求顏色保護:
如果申請人要求保護顏色,應說明哪些顏色、哪部分顏色要求得到保護。
?。?SPAN lang=EN-US>10)商標音譯:
此處僅將商標的標準漢語拼音填上即可。
?。?SPAN lang=EN-US>11)收文語言選擇:
此處在所選擇語言左側方框內打上"x"標記。
(12)商品和服務:
這里指商品和服務的填寫,應按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務類別順序填寫,如:第一類,乙醇,工業用酒精;第五類,阿司匹林,嬰兒食品;第九類,音響,顯象管;在填寫時不得把第九類排在第五類前,把第五類排在第一類前。
(13)指定保護的締約方:
申請人在想要保護的國家左側的方框內打上"x"標記,如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德國,法國,意大利三國,申請人只需在這三個國家左側的方框打"x"即可。
?。?SPAN lang=EN-US>14)本申請交費方式:
在所選擇交費方式左側方框內打"x"標記。
(四)交納規費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書件后,登記申請日期,編定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或代理人發出《收費通知單》。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在收到《收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交納繳納有關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如數的款項后,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申請人或代理人逾期未交納規費,該申請視為放棄,申請日不予保留。
(五)商標異議申請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要求延伸至我國予以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自其在《國際商標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其提出異議。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將異議申請直接或通過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注冊處。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國際注冊商標被提出異議的,被異議人可在收到異議答辯通知之日起30天內進行答辯,必須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商標局根據雙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裁定。如果異議雙方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在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異議復審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
(六)商標注冊證的領取
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的國際注冊申請后,即在國際注冊簿上進行登記注冊,并給商標注冊申請人頒發商標國際注冊證,商標國際注冊證直接寄送給商標局國際注冊處,由商標局國際處轉寄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應該注意的是,申請人填寫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請人的地址有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