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第19/1992號商標法制定于1992年8月28日于1993年4月1日正式生效。第21/1961號舊商標法同時
廢止。有關商標的法律還包括1993年初頒布的新商標法實施細則。
項 目 |
所需材料 |
流 程 |
申請注冊
商品及服務分類體制采用雙軌制。商品及服務共35類,前34類采用國際分類,第35類采用本國分類,主要是服務分類。
商標種類包括商品種類,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 |
提交資料:
1.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3.商標圖樣
4.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
官方回執時間:3周內
注冊需要時間:12-16月
(以申請較順利算)
注冊有效期:10年 |
查 詢
(單類別報價) |
1.商標圖樣
2.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
查詢結果:2-5個工作日 |
答復審查意見/聽證 |
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不涉及費用。 |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
復 審 |
1、 授權委托書
2、 理由及證據資料 |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
異議、答辯 |
1.授權委托書
2.理由及證據資料 |
商標異議期限:6個月 |
提交使用證據 |
商品圖片,廣告宣傳材料,銷售合同,進出口報關文件等。 |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
商標爭議 |
1.授權委托書
2.理由及證據資料 |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
商標轉讓 |
1.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2.商標注冊證原件 |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
商標續展 |
1.委托書(不需公證)
2.商標圖樣 |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
商標變更 |
1.商標注冊證副本
2.變更后的名稱或地址 |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
其他: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3年;官方語言:印尼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