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買加現行商標法包括:1957年頒布的、1958年12月1日生效的第32號商標法及1958年頒布的商標法實施細則。
項 目
所需材料
流 程
申請及注冊
商標權的獲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則。
接受商品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防御商標、集體商標及色彩商標的注冊申請。但只對商品商標進行注冊保護。
提交材料:
1.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3.商標圖樣
官方回執需要時間:3周
注冊需要時間:18-24個月
注冊有效期:7年(續展14年)
查 詢
(單類別報價)
1.商標名稱
2.查詢類別
查詢結果:2-5個工作日
答復審查意見/聽證
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不涉及費用。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復 審
1.授權委托書
2.理由及證據資料
異議、答辯
商標異議期限:1個月
提交使用證據
商品圖片,廣告宣傳材料,銷售合同,進出口報關文件等。
商標爭議
商標轉讓
2.商標注冊證書
3.轉讓協議
商標續展
3.注冊人身份證明
商標變更
2.變更信息
其他: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5年; 官方語言: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