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29日安第斯集團全書的關于工業產權共同的第344號決議和1992年12月的第26017號法令組成了秘
魯的商標法律制度。工業產權法于1996年5月24日正式生效。
項 目 |
所需材料 |
流 程 |
申請及注冊
商標權的獲得基于注冊在先原則。
秘魯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的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
提交材料:
1.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3.商標圖樣
4.公認證委托書 |
官方回執需要時間:3-4周
注冊需要時間:8-12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 |
查 詢
(單類別報價) |
1.商標名稱
2.查詢類別 |
查詢結果:2-5個工作日 |
答復審查意見/聽證 |
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不涉及費用。 |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
復 審 |
1.授權委托書
2.理由及證據資料 |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
異議、答辯 |
1.授權委托書
2.理由及證據資料 |
商標異議期限:30日 |
提交使用證據 |
商品圖片,廣告宣傳材料,銷售合同,進出口報關文件等。 |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
商標爭議 |
1.授權委托書
2.理由及證據資料 |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
商標轉讓 |
1.授權委托書
2.商標注冊證書
3.轉讓協議 |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
商標續展 |
1.授權委托書
2.商標注冊證書
3.注冊人身份證明 |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
商標變更 |
1.授權委托書
2.變更信息 |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
其他:該地區需提供公認證文件; 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3年
官方語言:西班牙語 / 克丘亞語 / 阿伊馬拉語 / 印第安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