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馬商標法最早頒布于1906年,先后于1959年、1960年兩次進行修改,并于1965年頒布了工業產權法規,
1967年6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
項 目
所需材料
流 程
申請及注冊
基于使用在先原則。
商標法保護商品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防御商標,及彩色商標。
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提交材料:
1.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3.商標圖樣
4.委托書(公證及使館認證)
官方回執需要時間:2個月
注冊需要時間:12-16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
查 詢
(單類別報價)
1.商標名稱
2.查詢類別
查詢結果:2-5個工作日
答復審查意見/聽證
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不涉及費用。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復 審
1.授權委托書
2.理由及證據資料
異議、答辯
商標異議期限:1個月
提交使用證據
商品圖片,廣告宣傳材料,銷售合同,進出口報關文件等。
商標爭議
商標轉讓
2.商標注冊證書
3.轉讓協議
商標續展
3.注冊人身份證明
商標變更
2.變更信息
其他:該地區需提供公認證文件; 官方語言:英語; 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