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專利、設計和商標法制定于1965年,并于1987年進行修改。尼泊爾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
項 目
所需材料
流 程
申請及注冊
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
尼泊爾接受商品商標的注冊申請,同時,商標法對于商標的商品分類未作規定,但其注冊商標的分類取決于該商標申請時的基礎注冊。
提交材料:
1.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3.商標圖樣
4.申請人簽署及蓋章的申請書及委托書
5.本國注冊證明核證本(公證)
官方回執需要時間:1-2月
注冊需要時間:15-18個月
注冊有效期:7年
查 詢
(單類別報價)
1.商標名稱
2.查詢類別
查詢結果:2-5個工作日
答復審查意見/聽證
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不涉及費用。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復 審
1.授權委托書
2.理由及證據資料
異議、答辯
商標異議期限:無規定
提交使用證據
商品圖片,廣告宣傳材料,銷售合同,進出口報關文件等。
商標爭議
商標轉讓
2.商標注冊證書
3.轉讓協議
商標續展
3.注冊人身份證明
商標變更
2.變更信息
其他:該地區需提供公證文件; 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無規定; 官方語言:尼泊爾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