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商標法制定于1987年10月5日,并于1989年1月1日生效。商標法實施條例于1988年以103號法令頒布施行。
1991年4月3日和4月6日又分別頒布施行了第653號法令和第33號王朝法令。
項 目
所需材料
流 程
申請注冊
商標權的取得基于申請在先原則。阿曼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彩色商標的申請。
申請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但第33類“含酒精飲料”被刪除。
提交材料:
1.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3.商標圖樣
4.委托書(公證及認證)
5.企業提供營業執照(認證)
官方回執需要時間:4周
注冊需要時間:18-36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
查 詢
(單類別報價)
1.商標圖樣(含義說明)
查詢結果:2-5個工作日
答復審查意見/聽證
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不涉及費用。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復 審
1.授權委托書
2.理由及證據資料
異議、答辯
商標異議期限:最后一次公告后30日內
提交使用證據
商品圖片,廣告宣傳材料,銷售合同,進出口報關文件等。
商標爭議
商標轉讓
2.商標注冊證書
3.轉讓協議
商標續展
3.注冊人身份證明
商標變更
2.變更信息
其他:該地區需提供公認證文件; 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5年; 官方語言:阿拉伯語 / 英語